作为著名的奢侈品品牌,“Cartier卡地亚”的商品风靡全世界。然而,此次“卡地亚”被侵权的产品并非珠宝首饰,而是一种国产的瓷砖。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卡地亚”驰名商标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佛山铭坤陶瓷有限公司、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个体陶瓷经营户章云树停止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卡地亚公司)“Cartier”、“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2007年6月,卡地亚公司受让取得 “Cartier”、“卡地亚”商标。2009年,卡地亚公司发现三名被告在经营中将“卡地亚”作为其生产或销售的陶瓷类商品标识使用,并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宣称,“卡地亚,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以顶级珠宝的品味、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设计灵魂,全力打造K金砖的KING。”卡地亚公司认为,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非法利用了“卡地亚”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感召力,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卡地亚”和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三被告认为涉案商标在我国不属于驰名商标,不应对其进行跨类保护;且被告将“卡地亚”作为瓷砖产品中的一个系列的名称,不可能发生混淆,也不是商标的使用,涉诉后已将相关宣传资料卡地亚系列产品更名,故请求驳回卡地亚公司诉讼请求。
卡地亚Trinity Star三色金镶钻戒指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Cartier”、“卡地亚”商标在中国境内属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从被告在相关网站及宣传手册中登载的“卡地亚,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等宣传语,亦可知被告对原告的Cartier(卡地亚)品牌的知名度是认可的。所以虽然属于不相类似的商品,但由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卡地亚”商标已属驰名商标,故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的汉字部分与原告“卡地亚”商标完全相同,字母部分“KADIYA”与原告“Cartier”商标的发音非常相似,构成对原告该项商标的摹仿;同时,被告在宣传时又刻意将原告的品牌产品与其自己的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相提并论,这种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两项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且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乘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故意。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前述判决。